对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能提起反诉,笔者不赞同上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李某的伤势是他人的伤害行为造成,那么其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受伤害造成的赔偿,是通过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获得。《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反诉上,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综合上述,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可以向林某提起反诉,但是如果本案是刑事自诉案件,那么被告人李某是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的。虽然我们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除了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没有其他关于反诉的规定,因此,在反诉的适用中,我们应当掌握及注意如下知识。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反诉的主体。所谓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
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只能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提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确实给被告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的,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们应当结合案情,在刑事上认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过错,是否造成案件发生属于事出有因,如果属实,那么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我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责任予以分配,以减轻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所以在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以提起反诉的。
三、对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应注意的问题。
1、合并审理、一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在对各自的责任进行区分,以便于判决。
2、分别审理、一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别审理的方式,但是刑事本诉与反诉要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本诉和反诉要一并审理,最后均要求一并判决,而不是分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