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对该约定是知晓的,则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1)分为有遗产
债权人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被告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没有遗产
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