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医学会来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相关延伸】
问: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这样的:
1、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2、
当事人死亡的,家属可在当事人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3、
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若还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
向法院起诉。
4、对鉴定结果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