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伪造
房屋租赁合同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