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租房合同丢失,可以和对方协商补签合同。对方拒绝补签的,则需要保留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等证据,这些都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租房合同丢失,但仍在承租租期内的,是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合同。如果是
租房合同到期,出租人变更租金条款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当承租人不同意租金变更时,出租人即可与第三方建立租赁关系。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又被出租人接受的,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
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