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状况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权。即
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车,这时的责任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作为被告的主体很明显应是责任人(所有人)。
2、承包关系。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车辆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应作为被告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受雇的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的,车辆驾驶人和承包方或发包方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如果承包方为个人,车辆又由其个人驾驶,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由其个人与车辆所有权人共同
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关系。租车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就
责任的承担往往依据合同的约定,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承租人自负。若受雇于承租人的车辆驾驶人是非职务行为的,由该车辆驾驶员与承租人或租车公司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是个人的,且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承租人与租车公司共同
承担民事责任。
4、城市出租车。对于城市出租汽车而言,不论是采用挂靠形式,承包形式,合伙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的出租车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