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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止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4.0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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