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