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不一定直接找镇政府,可以找村委会调解,只有调节不成的,才需要找乡镇人民镇府农工办公室反映情况,申请处理。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无法解决,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民事诉讼。
《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