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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监督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2.12.17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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