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房地产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
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
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