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
开设赌场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
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1、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