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
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
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
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
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
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
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