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
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