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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6.13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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