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设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
(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
(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
(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规定金额;
(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