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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2.10.20

1、犯罪主体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 (2)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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