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用
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
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
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2、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
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
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