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并不能当天领取到离婚证。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三十日内,如果夫妻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直到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才可以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
双方协议离婚的,要经过三十天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三十日)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
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三十日后如果仍坚持离婚的,需要双方再次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才能真正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