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滥用上诉权情形多发生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特别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余刑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被告人多有上诉现象;目的是为留所执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而一些被告人为了达到逃避劳动改造、留所执行的目的,便采用上诉的方法拖延时间;提出上诉时间节点集中。被告人多不选择在法院宣判或者送达判决书时提出上诉,而是多选择10天上诉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上诉理由单一。
刑事案件被告上诉被告人多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申请二审法院改判,对审理程序方面未有涉及;辩护律师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