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然如果是你的过错单位也有权利和你接触合同且不
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