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由于
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
7)遗嘱继承、遗赠和
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