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且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如果企业仅拥有
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开发房地产的资格,那么不能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可选择与一家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开发房地产资格的公司共同开发,并且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作开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