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
合伙协议书;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登记程序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