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
双方共同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除去人身关系的变化,还有财产上的分割。其中,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
夫妻共同偿还,首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双方协商,或者根据法院判决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