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
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
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
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