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职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隶属生产者职责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隶属经营者职责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