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户因病住院,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分别为:
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为80%;
市内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60%;
市外转诊在医院直报: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50%;
市外(省内)未转诊直报转零星报销: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45%;
省外未转诊直报转零星报销: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40%;
2、大病保险: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6500元,报销比例65%。
3、在上述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基金支付后,医保目录内个人支付部分,按75%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
4、低保人员年度报销封顶线:基本医保为10万元,大病保险30万元,医疗救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