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劳动仲裁;
(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