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代位执行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9.03

适用代位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位执行的客体不是有体物,也不是行为,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即包括金钱债权也包括非金钱债权,即物的交付请求权。本文探讨的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即金钱债权的情形。 二、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不是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是以新的当事人承担原来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原被执行人已不存在,不再是被执行人主体。追加被执行人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履行义务,但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并不与被执行人共同履行义务,而是单独以其所负债务作为清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被执行人追加或变更的结果,而是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 三、代位执行的法律依据,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可作为代位执行依据的包括如下生效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支付令; (4)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具有给付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6)我国承认或同意的外国仲裁裁决书。 四、应当充分保障第三人异议的行使。这是任何被执行人主体在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之前,都应当享有充分、有效的抗辩机会,否则就会导致执行上缺乏正确性。只有在保障第三人权益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必要性之间权衡之后,才能确认判决效力的扩张性,避免第三人受不当扩张的侵害,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在决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之前,需给予第三人抗辩的权利和时间。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应采取形式审查,首先异议是否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指定期限应当视为无效。其次异议是否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而提出。而针对履行能力、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提出应视为异议不成立。如果要求第三人就其异议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就把异议审查变成了实体审查,从而取代了审判职能,是与执行职责相悖。关于代位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上可知。
展开更多

针对代位执行判决的条件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但是在本案之外的,被执行人还存在其他的债误人,法院...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18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条件: 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