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如下: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