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不
批捕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应当要求司法机关
解除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将胡某取保候审长达十三个月,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是
违反法律规定的。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5、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案情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区别处理:
一是对于被羁押的,若无继续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需要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予以解除;
三是对于应当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据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国家的认可下可以对某些特定的老百姓进行必要的抓捕或者控制,而部分满足了多种条件的公民也可以相应的得到取保候审的待遇,但是取保候审始终还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而不能时间保持太久,所以达到了一年的情况下是需要及时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