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笔者试就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合并审理的种类、条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略述管见,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