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的生效,不以子女的生理年纪为法定要件。
首先,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其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再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