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探视工作,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强戒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亲自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批准后,可以探视:
(一)处于戒毒流程康复期或巩固期阶段;
(二)长期住地在本区范围内的。
第三条强戒人员探视,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其他特殊情况探视的,必须提供具体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条强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视:
(一)处于戒毒流程急性脱毒阶段的;
(二)有严重违规违纪或不配合治疗等行为的;
(三)曾有在探视期间复吸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逾期不归经历的;
(四)有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的;
(五)有其他不适宜探视情形的。
第五条对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或有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经历的强戒人员的探视,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强戒人员探视每次不得超过3天(不含路途时间),路费自理。
第七条强戒人员探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强戒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大中队民警集体研究,填写《强戒人员探视审批表》;
(三)强戒所管理科审核;
(四)强戒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