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
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
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