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失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失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一审的民事裁判文书需要过15天的上诉期,二审的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3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