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著作权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6.02

针对著作权的权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一)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先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的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发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权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方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转让权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四)获得报酬权获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2021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民法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内容指导]著作权的内容是讲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拥有什么权利。著作权法是权利法,有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对权利内容作了较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指明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联系,专属于作者。著作财产权是指对作品利用进行支配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财产权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一)发表权发表即首次公诸于众。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作品创作完成以后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不仅关系到作品的命运,而且与作品的其他利益相关联。只有将作品发表,财产权利才能行使。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发表还决定着作品是否能被合理使用、外国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保护、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起算,等等。注意,发表权有两个特点:第一,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的首次公诸于众即为发表。对处于公知状态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权。第二,发表权难以孤立地行使,而须借助一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就是说,作品的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书籍的出版、剧本的上演、绘画的展出等,既是作品的发表,同时也是作品的使用。所以,发表的方式有很多,第一次出版、第一次表演、上网公布等都属于行使发表权。 (二)署名权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则是确认作品创作者身份的权利,基本含义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等。作者的身份主要是通过在作品上署名这一外在形式加以表示,但不尽然,某些情况下确认作者身份需通过署名以外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当作者未被署名的时候,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姓名被盗用在他人作品上。也许有人会问,在假冒署名的作品中,被盗用姓名的人并未参加创作却被他人利用了姓名,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是姓名权,怎么会是署名权呢?的确,违法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他人姓名,但这种对姓名的违法使用与作品有关:首先,假冒者之所以盗用姓名是因为被盗用者享有声誉,而这一声誉是基于其作品创作产生的。假如是一个没有任何作品,其姓名不为人知晓的人,假冒者恐怕就不会去盗用他的姓名了。其次,盗用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假冒者创作的,以便增加作品的销量。再次,如果假冒署名的作品质量低劣,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对被盗用姓名的作者及其作品的评价降低。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假冒他人署名制作和销售作品的行为所侵害的,正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新《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该条规定为: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此次修改将“美术”二字删除。这样,凡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此应予以注意。 (三)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着作者的心声,当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学术观点发生一定变化时,允许修改作品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本身又是创作,是创作活动必然的结果,即使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着修改权。因此,当作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与此同时,修改权也受到一些必要限制,如报纸杂志出版者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在作者授权修改作品或是利用作品时,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应当注意保持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保护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
展开更多

针对著作权的主要权利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两者...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23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指的是...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