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
法定退休年龄,与普通劳动者无异,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工伤职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手续,工伤退休年龄按月
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