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
1.《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质上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即
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然当事人也就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申请确认该处罚决定不生效(无效),而且不受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