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又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