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以下三点区别,分别是:
一、适用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执行地点:
取保候审:被告人居住的地区
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金某是本市某工地的塔吊信号工,但他并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书,也没有经过正式培训,仅仅是跟别人学了几天就上了岗。去年3月底的一天,金某在与宋先生一起在工地里摆放木方,金某将木方捆好后示意塔吊司机起勾。然而,一块木方在被吊起后落了下来,正好砸到宋先生的头部。
金某和工友一起将被砸的宋先生送到医院,但宋先生在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去世。因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加之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好,金某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4月,金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金某被取保候审。然而,在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台检察院经多次尝试均未联系到金某,金某妻子的电话也无法打通。经过两次对金某的传唤,其均未到案,因此在11月,丰台检察院对金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表示,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
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