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所以,一方当事人是否是无证驾驶、是否醉酒驾驶等行为与责任认定的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n故当事人具有
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n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以上行为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n《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n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n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n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
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n《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n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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