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
2、本通知下发施行后,不再新增办理无雇工城镇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
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并处于缴费状态,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补缴的个体人员,可自愿选择终止或继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继续参加的按现行规定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3、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