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和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都是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都有可能对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分侵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有下面几种:
(1)侵犯的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侵犯的都是简单客体,即分别为公民的健康权与公民的生命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特不定期的,即仅限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另外,发生的时空条件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仅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领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没有任何限制。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对被害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但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不是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方法及时空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对公民的人身实施伤害或对公民的生命予以剥夺,并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致使被害人死亡即构成犯罪。
(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动机常常在于尽快破案;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目的是伤害公民的健康或剥夺他人的生命。
(5)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