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之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诉讼辩护人参与本诉。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宋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本案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基于本案基本事实,辩护人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2)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整个案卷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宋某参加了殴打行为,但他的确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宋某在案件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严重的伤害,在打架的过程中,是李某用角铁将李学刚头部打伤。其次,从案发过程来看,尽管当时他携带工具,但并没有伤害的故意,拿这些工具是为了防止吃亏,主观上还是想妥善解决张贴广告的事情的。但事实上,等被告人到达后,对方和被告人一方话没说几句,就动手打被告人,被告人出于本能,被告人才用二节棍乱抡对方。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宋某不是本案的组织和领导者,且在案发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属于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恳请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宋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以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和任何行政处罚。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双方因为张贴广告的问题,受害方打电话约被告人一方谈论此事,但当被告人一方到达约定地点时,受害人则没说几句话就动手打被告人,被告人无奈才动的手。被告人在打架事情发生后,还主动陪同受害方去医院治疗,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愿意
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是悔罪的积极表现。
案发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宋某,宋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非常后悔,再三嘱咐辩护人一定要向其近亲属转达自己的意思,要求近亲属代表自己向被害人致歉,并竭尽全力替自己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以减轻自己内心的愧疚。宋某的近亲属对民事赔偿表现也非常积极,并于2013年3月23日向代表被告人宋某向受害方表示歉意,在进行民事赔偿时主动要求承担了较多义务,这足以看出被告人宋某及其家人的态度。鉴于被告人近亲属的良好表现,事后受害方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恳请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致人轻伤。但被告人有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以上情况考虑,量刑时对被告人宋某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