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多久去执行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1、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2、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4、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5、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