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书立
财产租赁合同时就缴纳印花税。法规并未明确无效财产租赁合同不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