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是
有赡养义务的。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当被他人合法收养后,养子女对生父母就不再有赡养义务。
4、在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还有可能产生后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