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有关
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